查看原文
其他

官方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声明 | 本文来源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跨境金融研究院整理和简评


跨境金融研究院 简评:

刚刚!国新办举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在答记者问中回答了诸多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

  • 授权立法和管理权限

规定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

  • 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货物贸易监管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 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专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 税收制度

按照简税制、零关税、低税率的原则,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时、封关后简化税制的要求,免征关税的情形、货物在内地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进出的税收安排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所得税优惠


全岛封关运作以后,内地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行不同的税制安排。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岛封关运作时,要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然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增收销售税。


  • 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高压严打离岛免税套购走私行为,坚决不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


应该说,企业类型繁杂,鱼龙混珠,也有个别市场主体钻空子。我们研判要从一开始就做好防范税收风险的文章,坚决不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


如何清晰地界定实质性经营?


要求企业实质性运营,是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条件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当中,就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概念,指出所谓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就在6月2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白皮书(2021)》正式发布(见跨境金融研究院今日推送第二篇),着重介绍了海南自贸港建设一年来的政策举措和成果。




本文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已公布并施行,今天我们请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先生,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亮先生,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冯飞先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光辉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首先,我们请王超英先生作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于6月1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当日公布并实施。这部法律广受各方关注,顺利出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稳定各方面的预期,保障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下面,我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主要意义作一个简要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发表4.13重要讲话后,海南方面就积极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希望加快启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立法工作。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列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栗战书委员长多次专门听取海南专题汇报,并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王晨副委员长担任组长的海南相关立法调研小组,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和部分常委会委员参加了调研小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了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工作,王晨副委员长两次带队赴海南调研,深入企业、机场、园区、学校等实地考察,立法调研小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工作人员多次到海南,听取海南各方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经过综合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于2020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经过今年4月、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29次会议第二次、第三次审议,6月1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获得全票通过。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贯彻民主立法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曾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5月2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就草案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的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了评估,各方普遍认为,草案定位清晰、框架合理、内容全面,建议尽快通过实施。

关于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这部法坚持了原则性、基础性定位,重点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这一中心任务,着眼于基本框架和关键制度,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授权立法和管理权限方面,规定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二是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确立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贸易监管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三是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适用专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四是在税收制度方面,按照简税制、零关税、低税率的原则,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时、封关后简化税制的要求,免征关税的情形、货物在内地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进出的税收安排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所得税优惠。

五是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此外,本法还在产业发展、人才支撑和综合措施方面,规定了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制度政策体系。

关于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的重要举措。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战略决策。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将党中央关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立法引领和法律保障,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保障作用十分重要。

第二,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进一步彰显我国对外开放、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决心的客观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从未减弱。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将海南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有利于充分展示我国建立对外开放新格局、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意志和决心。

第三,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从国家立法层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制度创新、系统协调推进改革提供法律基础的实际需要。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的核心是制度创新,需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经过制度创新实践,逐步形成在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管理模式进行顶层设计,有利于加强制度设计的系统性与协调性,保障政策措施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避免各级各类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冲突,使各项制度措施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提高制度的整体效益。

我就简单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寿小丽:

下面请冯飞先生作介绍。

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冯飞: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关注和支持。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自贸港建设的重要节点。

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赋予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的历史使命,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正式公开发布。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颁布实施,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

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由贸易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自颁布以来,近10天,我们做了三个动作: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发布第二天就召开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进行学习;6月17日至18日,又召开省委全会,对实施自由贸易港法作出了全面的部署;6月19日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的负责同志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大讲堂和省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解读自由贸易港法。下一步,我们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自由贸易港法的宣传和培训。我省已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方案,广泛开展自由贸易港法普法工作,运用多种方式,推动自由贸易港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这“五进”,自由贸易港法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推动我省干部学懂弄通,同时在宣传和培训中突出针对性,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对不同群体采取相应的宣传培训措施,持续开展系列宣讲、系列培训,适时开展自由贸易港法学习测试。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实施自由贸易港法。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汇报沟通,尽快出台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的过渡性具体措施,做好封关运作简并税制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自由贸易港法各项政策落地,特别是落实好早期安排,争取早期收获。及时制定自由贸易港法中明确由海南省制定的具体办法,用好自由贸易港法授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制定权,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在全国人大的指导支持下,根据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加快制定配套法规,将法律确定的重要原则和要求转化为可操作、能落地、出实效的具体制度措施,确保法律制度实用、管用、好用。

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加快营造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以制度集成创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和机构编制改革,加快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省人大常委会将出台贯彻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决定,对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相关要求作出部署。出台加强立法监督和人大代表工作方面的具体意见,加快建立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一体建设法治海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营造国际一流的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谢谢大家。

寿小丽:

下面我们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还是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媒体朋友们开始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是关于放开投资准入的。我们看到,自由贸易港法第55条规定,自贸港要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请问自贸港在风险防控方面已经采取或者即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有效的风险防控?我们谈到全面放开投资准入的同时,如何能守住管理的红线和底线?谢谢。

冯飞:

谢谢你的提问,我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所以我想详细回答你的问题。

海南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风险防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始终坚持没有风险防控就没有改革开放,有多大的风险防控能力就有多大的改革开放空间,将“管得住”作为“放得开”的底线,时刻紧绷风险防控这根弦。我们先后召开了六次省委自由贸易港工委会议,听取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的汇报,成立了15个由分管省领导牵头的风险防控专项工作组,全面梳理和动态调整各个领域的各类风险,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坚决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风险防控行动方案,每一项政策和改革举措都紧跟着一套“管得住”的工作机制和防控措施。到目前为止,全省未发生和出现系统性重大风险。在这里,我简单点几个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

第一,高压严打离岛免税套购走私行为。成立了由4位省领导牵头的打击治理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我们的原则是“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源头,综合治理”。从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入手,通过反走私系统和大数据手段,精准研判锁定布控套购走私目标人员,精准推送警示教育短信,形成心理震慑。坚持露头就打。2020年7月1日以来,联合海关开展了12轮专项打击行动,打掉套购团伙80个,对违规旅客实施三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资格罚”,将严重失信主体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协同作战,建立完善琼粤桂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上海、杭州等地的异地执法协作机制。这两个地方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比较发达,要斩断离岛免税商品违规销售的渠道。对于正在陆续出台的“零关税”政策,我们也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防控预案,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反走私系统和海关业务平台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力防控“零关税”商品的走私风险。

第二,坚决防范税收风险。去年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公布,部分优惠政策相继出台,进入海南的市场主体井喷式增长。应该说,企业类型繁杂,鱼龙混珠,也有个别市场主体钻空子。我们研判要从一开始就做好防范税收风险的文章,坚决不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为此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强化源头管控,把好登记注册关,建立和完善风险识别和发现机制。从企业登记环节开始,建立风险识别指标体系,细化到行业、到市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纠正急功近利等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对招商引进的企业,既讲清讲透税收优惠政策,也讲清享受的门槛和条件。钻空子的空壳公司一个都不要。二是把好政策制定关。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一律不得签订或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等事项。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完善预警机制,依托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税务信息化平台,对企业运营的一些苗头问题及时预警。下一步,我们还将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学习借鉴国际反避税工作经验,对相关行为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严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海南金融产业并不发达,金融创新也不多,金融风险总体平稳可控。但自贸港建设要扩大金融领域的开放水平,发展新型金融。要利用国际资本,越往后金融风险防控的压力越大。省委省政府超前谋划部署成立金融风险防控专班,在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建设自贸港资金流监测平台,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妥善化解个别企业债务风险,对有实力的持证金融机构给予更大支持,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此外,我们还对做好房地产风险防控作了进一步部署。

下一步,海南省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系统性总结自贸港风险防控经验的基础上,对标全岛封关运作的要求,根据各项政策推出情况,以及监管模式的变化,不断完善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持续加强风险研判,确保“管得住”。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想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下来将准备如何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具体的实施和落地?谢谢。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亮:

谢谢您的提问。制定和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提供了原则性和基础性的保障。办公室将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海南省,认真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贯彻和落实工作,有力有序地推进各项政策的制定和落地,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推动自由贸易港建设取得新的成效。我们重点准备抓好三件事情:

一是抓好早期政策制度落地。为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早期政策制度的落地和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在本法实施后、全岛封关运行之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负责制定过渡性的具体办法。据此,我们将积极推动有关单位,一方面加快已经出台的早期政策的落地和落实,我们早期的很多政策已经汇编成册,努力发挥政策的最大效果。另一方面,协调推进其他早期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为全岛的封关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抓好法定配套文件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往来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为达到这个目标,法律提出了一系列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的配套文件。据此,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这些配套文件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成熟一件、发布一件、实施一件。

三是抓好全岛封关运作筹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特殊区域制度,我们将按照法律规定,结合自由贸易港建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方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口岸规划建设、非设关地监管、人员设施配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重大问题,抓紧制定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设定完成时限,构建起“1+N”工作体系,形成封关准备的工作合力,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如期顺利封关。谢谢。

三沙卫视记者: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增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谢谢。

冯飞:

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全岛封关运作以后,内地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行不同的税制安排。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岛封关运作时,要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然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增收销售税。它是不同的一个税制安排。届时,如果货物由内地进入到海南自由贸易港,不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价格中仍然含有这两个税,这些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是直接的零售还是加工后再进入到零售环节,都将再次被征收消费税,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这是第一点考虑,就是重复征税的问题。

第二点考虑,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之后,与零关税进口货物以相同的不含税价格公平竞争,还有利于降低海南本地的生产生活成本。也就是说,这是公平竞争方面的考虑。因此,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下一步,我们要按照自贸港法的要求,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好具体的办法。谢谢你的提问。

中国新闻社记者:

贯彻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需要有关方面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细化配套,请问海南在这方面有哪些安排?

冯飞:

这个问题请我的同事,省人大常委会胡光辉副主任来回答。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光辉:

谢谢记者的提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我们将在全国人大支持指导下,用好用足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以及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关于这三个法规制定权,刚才王超英先生作了相应的介绍,我们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谋划和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规划,认真研究谋划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体系“四梁八柱”的构成内容,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重要的法规清单,并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要尽快对自由贸易港封关前和封关后的配套法规制度做出安排,特别是在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财政税收优惠、营商环境优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促进和人才支撑、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前谋划储备一批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项目,并制定和实施好年度立法计划。

二是尽快出台一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急需的配套法规。加强立法项目统筹,急用先立,突出重点,我们正在抓紧组织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条例、破产条例、商事注销条例、征收征用条例等一批配套法规的起草论证审查工作,争取尽快出台。

三是推进立法创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中国特色”,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进一步拓宽人大代表、企业、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充分听取民意。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进一步畅通立法“直通车”。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各方面专家学者的作用,推动智库“外脑”为立法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撑。在立法形式上,更多探索一些“小切口”立法、“小快灵”立法、立“短条例”,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提升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使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工作有一个崭新的面貌。

谢谢大家。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

海南已成为万商云集的热土,在发展中自然少不了海内外人才的支撑。请问,此次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吸引国际人才方面有哪些着墨和亮点?谢谢。

冯飞:

谢谢你的提问。人才问题对于自贸港建设是一个核心的问题,特别是海外人才的引入。大家去翻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六章“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这里作了专章的表述。第44条、45条、46条、47条都有详细的表述。概括起来,有几个方面:

第一,海外人才要能进得来。比如说,签证的便利化问题,自由贸易港法有了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海南现在已经与59个国家实现了免签证,我们还要进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延长免签停留的时间。

第二,进来的人才要用得好。进来的人要有好的干事平台,要有能够便利的工作许可。我们在探索对外国人的工作许可上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据我了解,在全球很少有国家对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大多是实行正面清单管理,这项工作我们在加快研究和推进。

第三,对职业资格的确认。我们实行的是单项认可清单制度,也就是说在境外专业资格取得后,在海南单项认定。当然我们还要提供一些人才服务,包括工作和生活各方面的服务,我们已经制定了人才引入的若干优惠政策。谢谢你的提问。

人民网记者:

我们了解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授予了海南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大的立法权限,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哪些规章制定权?谢谢。

王超英: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赋予了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限。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性的规定,也可以涉及依法应当制定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实践,需要全方位、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的核心是制度创新,推进各项制度创新落地实施,可能会遇到一些与现有体制机制的不适应和约束。为了赋予海南更大的改革自主权,使得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进行了专门设计,即对涉及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提出原则要求的同时,一方面尽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作出具体规定,或者授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按照总体方案的分工方案制定具体办法。另一方面,也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给予进一步的立法授权。

根据立法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的规定,现在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自由贸易港制定法规的权力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海南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针对地方性事务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个层次,是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权。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里,对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作了立法授权,就是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这个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在立法法第74条也有相应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的法规制定权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变通性的规定。但是如果是有变通性的规定,在备案的时候,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三个层次,对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涉及法律保留事项,和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限。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设计,在以前的立法当中是从来没有过的。海南省在制定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时候,涉及到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事项,以及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海南可以根据自由贸易港的实践需要,作出相应规定,并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应该说,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实施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法是在海南全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没有先例可循,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必须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要贯彻立法法对我国各层级立法活动的原则要求。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我们看到在海南自贸港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当中的一条条件是要求实质性的经营,想问如何清晰地界定实质性经营?谢谢。

冯飞:

我来回答这个实质性运营的问题。这个问题很重要,同时也带有一定的专业性。要求企业实质性运营,是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条件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当中,就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概念,指出所谓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为了进一步细化实质性运营的判断标准和管理要求,今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个层面,对实质性运营细化判定标准。这个判定我们分了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注册在自贸港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实质性运营的条件是,居民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在自贸港。换句话说,就是四要素当中任何一项不在自贸港,就不属于实质性运营。在上面的四要素当中,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人员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并且与居民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财务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居民企业的主要银行帐户开设在自贸港。资产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第二种情况,企业注册在自贸港且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这种情况属于总机构在自贸港的跨自贸港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判定实质性运营,主要把握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能够从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四个维度实施对各分支机构的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所谓实质性管理,是对各个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所谓实质性控制是对各个分支的人财物具有最终决策权和控制权。

第三种情况,企业注册在自贸港外且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这种情况属于总机构在自贸港外的跨自贸港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判断自贸港的分支机构实施实质性运营,主要强调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从功能分析的角度强调,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的薪酬和资产总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

第四种情况,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这种情形与第三种情形的判断标准相似,强调机构、场所具有生产经营职能。我刚才给你解释的是比较专业性的,比较细一点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总体的要求,我们细化了四种情形,对这四种情形来综合判断。我想,这里面非常关键的就是要实现信息共享,比如税收信息、财务信息、薪酬工资方面的信息、人员就业信息等等,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作出综合研判。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

此次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专章写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且将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请问“最严格”将如何体现?谢谢。

丛亮:

谢谢您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发展的最强优势和最大本钱,是大自然赐予海南的宝贵财富,必须倍加珍惜、精心呵护。海南是一个热带岛屿省份,生态资源独一无二,环境质量优势也非常明显。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必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优势,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把生态环境保护单独列一个专章,一方面彰显了国家对加强海南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从法律高度对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出了刚性要求。

下一步,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海南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法律要求,重点在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在法治保障方面,我们将支持海南用好自由贸易港法赋予的法规制定权,在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方面,积极开展立法探索,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同时,支持海南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生态环保问责,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在项目建设方面,我们将把海南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重点,聚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开展矿山、湿地、河流和水源地生态修复,大力推动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短板,为做好海南生态环保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在推进机制方面,我们将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发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部门与地方密切沟通,加强协同,形成生态环保工作合力。同时,组织有关方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卫星遥感技术和人机结合的方法,对海南生态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生态环保问题,确保海南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请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推动海南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方面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将给外商投资企业带来哪些新机遇?谢谢。

冯飞: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你的提问。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重点。前一段时间,国家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比如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关于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再比如商务部牵头制定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等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则进一步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上升到法律层面,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进行了各项制度设计。我们翻看自由贸易港法第二章、第三章一共14条,对贸易投资自由便利作出了专章规定。时间关系,我不去解释这个法律的条文。我想,对企业而言,特别是对外资企业而言,带来什么影响呢?主要是这么几条:

第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长期深耕海南的决心和信心。应该说,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利于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有利于给市场主体提振信心,带来稳定预期。在工作当中,我会接触一些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家,他们最关心的是政策的稳定性。我想,法治化是最稳定、最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此外,我们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设立海南国际仲裁院,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等等。自由贸易港法的出台,必将推动海南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

第二,最短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为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带来大量投资机会。自贸港法提出,推行极简审批和以大幅放宽准入为重点的投资自由便利制度。一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海南自贸港实行投资准入全面放开。二是外商投资享受国民待遇,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是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四是实行极简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市场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等制度,优化破产程序。

第三,极具竞争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为投资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自贸港法将零关税、低税率、对部分行业境外所得免税、简税制等具有空前突破性的税收创新举措赋予法律效力。从简税制来说,在全岛封关运作时,简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等税费,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并在全岛封关运作时进一步予以简化。从零关税来讲,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贸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除了征税目录以外的货物,进入海南全部免关税。对内地入岛货物,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我再通俗地讲,零关税目前是实行正面清单管理为主的方式,列入到清单里的免关税,封关运作之后,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从低税率来说,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目前,已经出台原辅料、交通工具及游艇、自用生产设备三项零关税政策,出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我们通常讲两个15%,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就是两个15%的政策。同时,我建议企业和投资者持续留意后续税收细化政策的出台,结合自身的情况和商业战略,合理调整运营模式,切实享受海南自贸港的优惠和便利。谢谢你的提问。

寿小丽:
感谢各位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的参与,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

海南省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服务标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

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和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管控。

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四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十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海关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监管。

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货物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实施相配套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特别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市场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等制度,优化破产程序。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待遇。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绿色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

海南自由贸易港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输入;提高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加强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

环境保护目标未完成的地区,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负有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三十八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现代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打造国际航运枢纽,推动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

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建立安全有序自由便利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依法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扩大数据领域开放,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建立更加开放的航运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放宽空域管制和航路限制,优化航权资源配置,提升运输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认定、使用和待遇保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优化出境入境检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资格认定,实行单向认可清单制度。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进农垦土地资产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建立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评价标准以及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制度。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具体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率先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逐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推动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依法查缉走私和实施后续监管。海警机构负责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非设关地的管控,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均需从口岸进出。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制度,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人员流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保障金融、网络与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本法规定的事项,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过渡性的具体办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



相关阅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相关链接:

外汇法规全链接一键收藏!(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跨境人民币政策全梳理(全链接)

自由贸易试验区重要法规(全链接)

反洗钱法规(全链接)






扫码关注“跨境金融研究院

专注外汇、人民币国际化、自贸区的政策应用、业务创新与合规接地气研究

跨境金融研究院一直致力于为大家提供跨境业务交流平台,欢迎各位外汇跨境从业人员的高质量投稿、讲师合作、兼职顾问。

联系邮箱:jinziheng99@163.com


欢迎各位同业加入“外汇跨境交流群”,我们将定期分享学习材料,扫码添加负责人微信,负责人审核后将邀请您入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